天夺之魄
《左传.宣公十五年》:“不及十年,原叔必有大咎,天夺之魄矣!”
魄:魂魄。“天夺之魄”,意谓上天夺去了他的魂魄。比喻人离死不远了。
《隋书.杨玄感等传论》:“天夺之魄,人益其灾,群盗并兴,百殃俱起,自绝民神之望,故其亡也忽焉。”
主谓 天夺去他的魂魄。指将不久于人世。《左传·宣公十五年》:“原叔必有大咎,~矣!”△多用于人的寿命方面。→天夺其鉴 天褫其魄。也作“天夺其魄”。
【词语天夺之魄】 成语:天夺之魄汉语词典:天夺之魄
《左传.宣公十五年》:“不及十年,原叔必有大咎,天夺之魄矣!”
魄:魂魄。“天夺之魄”,意谓上天夺去了他的魂魄。比喻人离死不远了。
《隋书.杨玄感等传论》:“天夺之魄,人益其灾,群盗并兴,百殃俱起,自绝民神之望,故其亡也忽焉。”
主谓 天夺去他的魂魄。指将不久于人世。《左传·宣公十五年》:“原叔必有大咎,~矣!”△多用于人的寿命方面。→天夺其鉴 天褫其魄。也作“天夺其魄”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亦名帕尔宗。即今西藏亚东县东北帕里。藏语意为猪山。清乾隆 《卫藏通志》 卷4: 帕里“即帕克哩”。为由江孜至亚东关孔道。
1883—1957广东番禺人,名毅,号隋斋。清光绪二十七年(1901)入两广大学堂,以倡言革命被除名,乃赴日留学。三十一年同盟会成立后,奉孙中山命偕法籍武官潜赴国内考察。三十三年在粤运动新军,并参与钦
①*十二星次名称之一。又名鹑心。配十二辰为午,包括柳、星、张三宿。《尔雅·释天》:“柳,鹑火也。”邢昺疏:“鹑火,柳之次名也。鹑即朱鸟也,火属南方行也,因名其次为鹑火。”②柳宿别名。《左传·襄公九年》
见“进奏院”。
官名。南齐置,隶御史台,掌督诸郡钱谷。《资治通鉴·齐明帝永泰元年 (498)》:“召山阴令王询、台传御史钟离祖愿。”胡三省注: “台传御史,台所遣督诸郡钱谷者。”
在今湖北黄陂县东北。山下有大陂,溉田百顷。明正德中,刘六等聚众于此。
科举考试中负责阅卷、分别去取、核定名次官员的统称。区别于负责考场事务的场官。以清代为例,负责院试的学政,负责乡试的正副主考官、同考官,负责会试的正副总裁、同考官,负责殿试的读卷大臣,以及朝考中的阅卷大
【介绍】:见杜甫。
即今河北沙河市南沙河。《资治通鉴》:唐光化三年(900)八月,“李嗣昭又败汴军于沙门河,进攻洺州”。胡三省注:“沙门河疑当作沙河,即邢州沙河县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