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用之
【介绍】:
宋眉州眉山人。尝撰崇德庙碑,其文能正典则。
【介绍】:
宋眉州眉山人。尝撰崇德庙碑,其文能正典则。
?—1864清满洲正黄旗人,那拉氏。咸丰初,历任参领、副都统、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、将军职。咸丰十一年(1861)擢乌鲁木齐都统。同治三年(1864)新疆回民反清举事,进围乌鲁木齐,他督兵力守,城陷自尽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。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(或其他职),并得同时减俸;非经两年,不得进叙。
【介绍】:明浙江永嘉人,字从周,号霍山。工诗画。有《雁池集》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源见“采薇”。指高洁的志行。唐李德裕《赠右卫将军李安制》:“往者,产 禄擅朝,充 躬交乱,每念王室,殆于阽危,不惮芳兰之焚,竟全孤竹之志。”
即“凤伽异”(326页)。
庸俗至极,不可救药。宋代苏轼《于潜僧绿筠轩》诗:“可使食无肉,不可居无竹。无肉令人瘦,无竹令人俗。人瘦尚可肥,士俗不可医。”见“俗不可耐”。宋·苏轼《于潜僧绿筠轩》:“无肉令人瘦,无竹令人俗。人瘦尚可
明洪武元年(1367)置,属福建行都司。治所在福建南平市东。辖将乐、永安两守御千户所。清顺治十八年(1661)废。明洪武元年(1368年)置,治今福建省南平市东。属福建行都司。洪武四年辖将乐千户所。正
犹血流漂杵。卤,大盾。《后汉书.郡国志一》“凡县名先书者,郡所治也”刘昭注引晋皇甫谧《帝王世纪》:“长平之战,血流漂卤。”见“血流漂杵”。《后汉书·郡国志一》:“凡县台先书者,郡所治也。”刘昭注引晋·
明洪武二十一年 (1388) 置,属沈阳中卫。治所即今辽宁沈阳市东北蒲河镇。清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