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甲制
保甲是清代一种严密控制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。其制规定:不论城乡,每十户立一牌长,十牌立一甲长,十甲立一保长。每户门上悬挂一牌,上写户主姓名和丁口数,并登入官册,以便稽查。户口迁移,需注明来往处所。又责成地主、窑主、厂主对所属佃户、雇工严加管束,他们的户口或附于牌甲之末,或附于本户之下,如有反抗事件发生,一并连坐治罪。对寺观亦发印牌,以稽僧道出入。并令各客店皆立册簿,登记住客姓名、行李等,以便考察。通过这种办法,对各族人民的思想、言论和行动进行严密控制。
保甲是清代一种严密控制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。其制规定:不论城乡,每十户立一牌长,十牌立一甲长,十甲立一保长。每户门上悬挂一牌,上写户主姓名和丁口数,并登入官册,以便稽查。户口迁移,需注明来往处所。又责成地主、窑主、厂主对所属佃户、雇工严加管束,他们的户口或附于牌甲之末,或附于本户之下,如有反抗事件发生,一并连坐治罪。对寺观亦发印牌,以稽僧道出入。并令各客店皆立册簿,登记住客姓名、行李等,以便考察。通过这种办法,对各族人民的思想、言论和行动进行严密控制。
即“卜言台周”。
官名。南诏官,主礼,以清平官,酋望、大军将兼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即不屠何。又作屠何。在今辽宁锦州市西北。《墨子·非攻中》:“虽北者且一、不著何,其所以亡于燕、代、胡、貊之间者, 亦以攻战也。”孙诒让曰:“屠、著声类同,不著何即不屠何也。”
官署名。清末各省高等审判厅分设机构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定四级三审制,省城设高等审判厅,距省城较远的大商埠得设分厅(如天津)。设民、刑各一庭,置推事六人(一人为推事长),并典簿、主簿、录事等。管辖
①在今江西广丰县西南。《清一统志·广信府》: 博山 “在广丰县西南三十余里。南临溪流,远望如庐山之香炉峰”。南宋辛弃疾有 《丑奴儿·书博山道中壁》 词。②在今山东淄博市博山城东南五十里,鲁山之西。《新
【介绍】:字元威,洛阳(今属河南)人。唐末入闽仕王审知父子,累官侍御史。后避乱居建阳东观山。《十国春秋》有传。《全唐诗补编·续拾》存诗1首。
①在今河南孟津县境。《资治通鉴》: 唐宝应元年 (762),仆固怀恩讨史朝义,“朝义悉其精兵十万救之,陈于昭觉寺,官军骤击之,杀伤甚众”,即此。②唐建。初名建元寺,后改昭觉寺。在今四川成都市北十里。唐
北魏孝昌三年 (527) 置,治所在南新丰县 (今陕西渭南市东南四里)。北周建德二年 (573)废。北魏孝昌三年(527年)置,治南新丰县(西魏改名渭南县,在今陕西渭南市东南)。属雍州。辖今陕西省渭南
伯又作栢。相传为高辛氏时*八元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