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刑
古代五种刑罚之总称。商周时为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。隋唐时指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其中笞、杖、徒各分五等,流刑分三等,死刑分二等,共二十等。明清笞、杖、徒刑各分五等。笞刑自一十至五十,杖刑自六十至一百,每十为一等加减。徒刑自一年至三年,分别杖六十至一百,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。流刑分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三等,皆杖一百,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。死刑分绞、斩二等,斩刑重者有枭示和凌迟。
古代五种刑罚之总称。商周时为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。隋唐时指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其中笞、杖、徒各分五等,流刑分三等,死刑分二等,共二十等。明清笞、杖、徒刑各分五等。笞刑自一十至五十,杖刑自六十至一百,每十为一等加减。徒刑自一年至三年,分别杖六十至一百,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。流刑分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三等,皆杖一百,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。死刑分绞、斩二等,斩刑重者有枭示和凌迟。
读音:Āsū【综】 ①金时女真人姓阿速氏,清时改译为阿苏。正白旗满洲马甲伍三泰之妻为阿苏氏(260)。又,清正白旗蒙古马甲六十之妻为阿素氏(260),〔阿素〕似即阿苏之异译。 ②四川雷波上田
亦作卢石山。在今江苏灌云县东北。《魏书·地形志中》:琅邪郡海安县有芦石山。
官制用语。指官吏的升迁或调动。《汉书·段会宗传》:“拜为沛郡太守。以单于当朝,徙为雁门太守。”此为同等官秩之间的调动;《汉书·疏广传》:广为少傅数月,“徙为太傅”,此当属于升迁性质。
北周置,治所在馆陶县(今河北馆陶县)。隋大业初废。
元改辰州置。属湖广行省。治沅陵县(今县),辖境相当今湖南沅陵、辰溪、泸溪、溆浦、吉首等市、县地。至正二十四年(1364)朱元璋改为辰州府。
二卷。清王兰生(1679-1737)撰。兰生字振声,号信芳,又号坦斋,直隶交河(今属河北省)人,乐律学家、音韵学家。李光地督顺天府学政,补为县学生,及李为巡抚,又录入保定书院,教他治经,并通乐律、历算
【生卒】:1137——1213字大防,明州鄞县(今浙江宁波)人。隆兴进士。历宗正寺主簿、知温州等。光宗嗣位,除起居郎兼中书舍人,迁给事中。宁宗即位,升吏部尚书,不附韩侂胄。侂胄诛,除吏部尚书兼翰林侍读
【介绍】:明浙江仁和人,字守正。永乐中由贡生拜监察御史,巡按四川,所至不求近名。升山东按察副使,秩满,以不肯谒见当权者,迁广东,遂辞归。
读音:sī hè【综】 周时有司褐拘,见《汉书·古今人物表》。又,春秋时楚灵王大夫司褐扶,见《韩非子》(12)。司褐氏始此(60,62),《元和姓纂》作〔司揭〕(6),误。历史上罕见复姓。《郑通志·氏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