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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魏律

北魏法律的总称。北魏各朝曾先后七次修定律令,大体承用汉律,并参照魏、晋及南朝各律。(1)道武帝拓跋珪建国后,行典官制、立爵品。又患前代刑网峻密,立即着手制定法律。天兴元年(398)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,约定科令,大崇简易。(2)太武帝拓跋焘神䴥四年(431)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,因袭汉以来各律,采其宽刑省罚措施,制定三百九十条。(3)正平元年(451),太武帝以刑网太密,犯者更众,令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,诏太子少傅游雅、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,盗律复旧,加故纵、通情、止舍之法及他罪等,共三百九十一条。(4)文成帝拓跋濬太安四年(458)又增律七十九章。(5)孝文帝元宏留心刑法,以律令不具,奸吏用法,致有轻重,乃于太和三年(479),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,随例增减,又诏群臣聚议。至五年冬修定新律八百三十二章,对前律作较大修改。(6)太和中改定律令,君臣聚议一堂,考订甚勤,孝文帝参与议定并亲自下笔,于太和十六年(492)四月颁行新律令。(7)宣武帝元恪即位,意在宽政,正始元年(504),诏群臣议定律令。由尚书殿中郎袁翻、门下录事常景、律博士侯坚固等十五人参与修律,撰成《魏律》二十篇,永作通制。其篇名至唐已佚,今可考者有刑名、法例、宫卫律、违制律、户律、厩牧律、擅兴律、贼律、盗律、斗律、系讯律、诈伪律、杂律、捕亡律、断狱律等十五篇。又,北魏各朝律、令并修,但令皆未及颁行,至北齐时已佚。今可考知其篇名者仅有品令、职员令、狱官令等。北魏令大抵沿汉、晋之旧制而增损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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