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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的

一作合的,又称哈的大师,阿拉伯语Gadi的音译。伊斯兰教法官称号。职责为依据宗教法律断决教徒的案件。伊斯兰国家从中央到各地方都设有此职,以精通法律和教理的学者充任。元代入居中国各地的中亚、波斯、阿拉伯各国伊斯兰教徒极多,元廷许色目人各依本俗处理本族事务,伊斯兰教徒聚居地都设有哈的,朝廷设置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。至大四年(1311),仁宗下令罢回回哈的司,命哈的大师只管掌教念经,回回人所有刑名、户婚、钱粮、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。但此后回回人相互间的诉讼实际仍按旧制由哈的处理,只有无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陈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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