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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避

官制用语。汉代有“三互法”,令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,为官不得相邻,以避嫌疑。唐广德二年(764),令中书、门下两省五品以上,尚书省四品以上,御史五品以上,诸同正员三品以下及诸王、驸马等,其亲属及女婿、外甥,不得任京兆府判司、畿令、赤县丞、簿、尉。永泰元年(765),复令不得任本贯州、县官及本贯邻县官。宋代官员,凡本族缌麻以上亲、有服及无服外亲,于职事有统摄或相干者,皆须回避。如宰相、执政亲属不得任两制及台谏官,官员不得在祖籍及有亲戚处任地方长官。明初,定南北更调之制,南人官北,北人官南。其后,免南北之限,除学官外,一律不得于本省为官。清代法渐细密,文职官员不得在本籍和原籍任职,亲属不得在同一地方或同一衙门做官。另,明、清乡会试,上自主考官,下至总理供给官,其子弟、本族、姻亲及其他至亲等,不许入考,亦谓之回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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