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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税

历代税收之一。(1)唐代于租庸调以外按田亩或户等所征之税。源于北齐之义租。隋开皇时改为社仓税。唐武德元年(618)颁《置社仓诏》,贞观二年(628)规定王公以下,按垦田数每亩皆征粮二升,存贮州县义仓,作为凶年赈贷之用。神龙以后,政府尽取义仓贮粮,运往京师,且勒令百姓纳脚钱。玄宗以后,变成国家正式租税。大历元年(766),又附加青苗钱和地头钱。地税正额也不断增加,成了租庸调之外的一项重要收入。地税基本按亩征收,永徽二年(651)一度改为按户出粟,上上户缴五石,余各有差,不久恢复旧法。无土地的商贾按户等缴纳。两税法实行后,与户税一起分夏、秋两次征收。(2)宋代对坊郭户所征之税,实物地租。又称地基钱、地基税钱、官地钱、地课钱、白地钱等。由楼店务负责催纳。南宋时,临安府(治今浙江杭州)和庆元府(治今浙江宁波),地分三等。地税一般以丈尺计算,或日收,或月收。有的地区,如庆元府,由楼店务包揽全城地税。而另一些地区,如镇江府(治今江苏镇江)、太平州(治今安徽当涂),既有官白地,也有私白地,坊郭户房产地基仅一部分属楼店务,其地税则由楼店务和私人分别征收。(3)元代税收之一。元代北方内郡征丁税之外,另有按亩征收之地税。全税户每亩纳粟三升,减半科户不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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