散颁刑部格
一称神龙散颁刑部格。唐律令文书。已佚。敦煌石室有部分残文,分见伯希和3078号与斯坦因4073号文书。题“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瓌等奉敕删定”,可证其为神龙元年(705)所定《散颁格》中的刑部格。残文共十六条,主要为对伪造官文书印、官吏赃罪、盗诈、私铸钱、略卖奴婢、“光火劫贼”及其窝藏者等罪的处罚。与律文相比,其用刑为重。如伪造官文书印,先决杖一百,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,不在会赦之限,而《唐律·诈伪律》则只流二千里。他刑亦多类此。另罗振玉辑《百爵斋丛刊》亦收残文一卷。
一称神龙散颁刑部格。唐律令文书。已佚。敦煌石室有部分残文,分见伯希和3078号与斯坦因4073号文书。题“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瓌等奉敕删定”,可证其为神龙元年(705)所定《散颁格》中的刑部格。残文共十六条,主要为对伪造官文书印、官吏赃罪、盗诈、私铸钱、略卖奴婢、“光火劫贼”及其窝藏者等罪的处罚。与律文相比,其用刑为重。如伪造官文书印,先决杖一百,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,不在会赦之限,而《唐律·诈伪律》则只流二千里。他刑亦多类此。另罗振玉辑《百爵斋丛刊》亦收残文一卷。
东汉献帝初平三年(公元192年)曹操带兵镇压青州黄巾军,利用当时黄巾军给养困难,设计诱降,于是曹操收得降兵三十余万,从中选拔精锐,编成青州军,成为他的主要军事力量。
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六十杖于乡。”后以“杖乡”为六十岁老人的代称。李隆基《千秋节宴》:“处处祠田祖,年年宴杖乡。”
在今广东新会市南。《寰宇记》卷157新会县:“西熊洲、东熊洲俱在县南二十七里海心,有孤山相对耸上。”
【介绍】:五代时人。仕吴。少从杨行密征讨,以臂力闻。后隶虔州王绾为裨将,累迁诸军都虞候,出为袁州刺史。建不知书,而性浑厚,清静自处,无所侵挠,郡中大治。南唐禅代,出为武昌军节度使。卒年八十。
【介绍】:明庐州府无为人,字克逊。洪武中以刘基荐任给事中。永乐中两度出使西域,被拘,徙荒野中,濒死不屈。终使其国人随之入京朝贡。有《重使古剌集》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古代国家强迫平民(主要是农民)从事的无偿劳役。一般有力役、军役及其他杂役。制度起源很早,《礼记·王制》中已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。《孟子》则有力役之征的记载。秦、汉有更卒、正卒、戍卒等役。后世均有,
书名。清吴桭臣撰。一卷。康熙六十年(1721)成书。桭臣字南荣,吴江(今属江苏)人。生于宁古塔。是书记其父兆骞于顺治十五年(1658)遣戍宁古塔(今黑龙江海林市西南,后移今宁安市),及至康熙二十年赦归
明置,属茂州。在今四川茂县东北七十里。《明史·地理志》 茂州: “东有积水关巡检司。”
【介绍】:宋桂州兴安人,字世範。少以学行称。举进士。历官至侍郎。晚归筑馆授徒,以身率后进,虽极寒盛暑不少倦。经史训诂,自成一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