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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股

清末湖南、四川两省为自办铁路而筹集资本的形式之一。湘省人士在筹议赎回粤汉铁路时,曾提议“捐之于田租”的按租均抽之法。宣统二年(1910)实行“按租认股,随粮缴纳”,五十石起征,采用累进租股法,共筹租股九十万两。四川首由留日学生在光绪三十年(1904)提出“酌照各粮户租亩多寡,劝令因粮摊认”的集股办法。三十一年,四川总督锡良奏定《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》,规定凡业田之家,收租在十石以上者按租抽谷百分之三十。同时颁布《川汉铁路按租抽谷详细章程》,进一步规定租股每股银五十两,年息四厘。当年秋收后各州县成立租股局,开始征收。铁路公司改为商办后,改订新章,继续征收。至宣统二年实筹租股九百二十八万余两。租股股东包括贫苦农民在内的农村各阶层民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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