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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丑条约

即《辛丑议定书》、《辛丑各国和约》。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条约。因在光绪二十七年(农历辛丑年)签订,故名。二十六年七月(1900.8)八国联军占领北京,清政府派庆亲王奕劻、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各国交涉。十一月一日以英、美、俄、法、德、意、日、奥、比、西、荷十一国公使名义提出“议和大纲”十二条,清政府全部接受。此后各国在强迫清政府惩办祸首和勒索最大限度赔款及保证条件上,展开长达九个月的争执。次年七月二十五日(1901.9.7)奕劻、李鸿章与十一国公使在北京正式签订《和约》十二款,附件十九件。主要内容:(1)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,分三十九年还清,年息四厘,本息折合九亿八千多万两,以海关税、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。(2)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,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,中国人概不准居住。(3)拆毁大沽炮台及大沽至北京沿线各炮台,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至山海关沿线十二个重要地区。(4)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任何反对外国的组织,违者处死;各省官吏对所属境内发生“伤害诸国人民”事件,必须立刻镇压,否则即行革职,永不叙用。(5)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,清政府概允商议,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。(6)清政府惩办“首祸”诸臣。(7)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,班列六部之前。此约表明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,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。

《辛丑条约》文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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